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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送达公告

  • 日期:201803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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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凤英(身份证号:372425197506066469):

    李凤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天桥区堤口庄东段 181 号开展诊疗活动,我局于2017年8月2 日对你做出的济天卫医罚字〔2017〕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但你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作催告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催告书(济天桥卫医催告〔 2018〕003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在我局催告书依法送达后 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