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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3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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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杨路路同志(身份证号码:370502198702064835),你于2018年2 月 25 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后至今未回,期间公司多次与你沟通、联系,但你电话关机,你对象电话无人接听。你父亲接电话后,回应联系不上你本人。公司安排职工到你的住所找你,不见你的踪迹。因你长期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将你做辞退处理并于2018年3月1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保留向你追究公司损失的权利。

    请于登报之日起 3 日内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依法解除。

    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