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
(潍劳鉴[2018]第18010138号)
被鉴定人:房艳丽
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11135229
用人单位 :诸城市海龙工贸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诸人社工伤认字[2017]N03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房艳丽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十级 12 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 年3月 14 日
上述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劳鉴[2018]第18010138号)
被鉴定人:房艳丽
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11135229
用人单位 :诸城市海龙工贸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诸人社工伤认字[2017]N03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房艳丽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十级 12 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 年3月 14 日
上述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