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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第3212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日期:2018010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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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在执行程序中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于2017年11月11日分别裁定受理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同日分别指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申报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号,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邮编257000,联系人:刘律师,电话:189546286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分别向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东营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