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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10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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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宗仁: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份占用凤凰街办河南头村集体土地3156平方米,现状为耕地2778平方米、坑塘水面37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2778平方米、坑塘水面378平方米,不符合总体利用规划)建设仓库及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5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凤凰街办河南头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设的仓库1600平方米、硬化地面1184平方米、料库141平方米、简易棚231平方米、院墙80米。3、对占用的277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3340元;对占用的37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450元;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2790元,大写:玖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