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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日期:2018010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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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海龙 ( 身 份 证 号3705021988XXXX3612):

    鉴于你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了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及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之约定,公司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 同 通 知 书 通 过 中 国 邮 政1063450141318号邮件邮寄给你,通知你于2017年12月30日前至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该邮件已于2017年12月13日签收妥投。但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你本人一直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现对我公司与你已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依法公告,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的,由你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546-7770106

    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