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
2015年5月 26日,张志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370686198305086136)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叁份,购买你方凤彩山生活广场第1 幢 1-2 层 246、247、248 号房产。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你公司应于 2015年 12月 31日前向张志程交付房屋,但至今你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及赔偿损失,现买房人张志程正式要求你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按照购房价格2314938元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志程
2017年12月6日
2015年5月 26日,张志 程 ( 身 份 证 号 码370686198305086136)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叁份,购买你方凤彩山生活广场第1 幢 1-2 层 246、247、248 号房产。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你公司应于 2015年 12月 31日前向张志程交付房屋,但至今你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及赔偿损失,现买房人张志程正式要求你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按照购房价格2314938元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志程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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