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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120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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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令字[2017]第0162号

    青岛和欣荣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至今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7]第0000876 号)的要求接受询问或作出书面答复,该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17 年11月 13 日前到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电话:84660006 地址:李沧区兴华路 30 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12月 6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