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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7120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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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王月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鸿基花园。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情况下从湖北某盐厂购进盐产品 30吨,做为批发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菏盐政罚告字[2017]A08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盐产品 25.16 吨;2、罚款 120000 元,上缴国库。

    本局对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拒接收。

    本局决定作出《 菏盐政处罚字[2017]A0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盐产品 25.16 吨;2、罚款1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菏泽市盐务局

    2017 年 12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