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五版

提存公告

  • 日期:201709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青岛广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王屏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将其与青岛广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太清路 47号1单元101、102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