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王屏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将其与青岛广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太清路 47号1单元101、102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王屏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将其与青岛广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太清路 47号1单元101、102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