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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709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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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通知函

    济南远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我单位与贵公司签订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书》,约定由我单位委托贵公司对我单位名下的历下国用(2001)字第0100068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使用,并同时对土地使用期限、使用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协议签订后,我单位如约履行《协议书》,但贵公司在仅履行部分约定义务后即停止继续履行《协议书》,虽经我单位多次催告,贵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根据贵、我双方间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现正式通知贵公司如下:解除贵、我双方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特此函告。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