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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

  • 日期:2017042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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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简称霍尼韦尔公司)

    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宙点公司)

    被告:坤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坤宏公司)

    被告: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睿昕公司)

    【案情摘要】霍尼韦尔公司系“BENDIX”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宙点公司受坤宏公司委托生产、出口标有“BENDIX”注册商标的刹车盘,坤宏公司系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霍尼韦尔公司认为宙点公司、坤宏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而睿昕公司系宙点公司的关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宙点公司在明知坤宏公司委托其代理生产、出口的刹车盘系假冒“BENDIX”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代理进行生产和出口,构成对霍尼韦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宙点公司应与坤宏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睿昕公司系宙点公司的关联公司,且两公司之间象征公司独立人格的人员、业务、财务均高度混同,导致各自的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势必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故法院判决睿昕公司与宙点公司、坤宏公司连带赔偿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追究境外订货商侵权责任,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境外订货商是侵权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作为共同侵权人应与境内出口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由于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困难,商标权人往往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适用公司法“刺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包括境外订货商在内的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震慑侵权商品境外订货商,全面打击侵权链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