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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 日期:2017042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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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占全

    被告:赵金山

    【 案情摘要】李占全系“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赵金山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拖拉机用油箱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赵金山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李占全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权缺乏效力稳定性的证据,导致李占全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要件。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占全的起诉。(该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典型案件。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并根据原告是否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报告对于专利权效力的分析结论等情况确定案件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防止了权利滥用,对于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