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三版

“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案

  • 日期:2017042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沃克斯公司)

    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裕公司)等

    【案情摘要】沃克斯公司系“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通裕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点火枪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通裕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点火枪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购买并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沃克斯公司对通裕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系善意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件。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若能证明专利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则不必承担停止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遵循善意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了“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既充分维护了善意终端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引导专利权人打击侵权源头,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