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安华
被告人:朱长敏
【案情摘要】2015年9月,封安华与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公司)协商,由封安华向新都公司提供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封安华伙同朱长敏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并销售给新都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安华、 朱长敏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封安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朱长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涉及食品的犯罪行为更是法院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裁判,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及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被告人:封安华
被告人:朱长敏
【案情摘要】2015年9月,封安华与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公司)协商,由封安华向新都公司提供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封安华伙同朱长敏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并销售给新都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安华、 朱长敏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封安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朱长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涉及食品的犯罪行为更是法院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裁判,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及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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