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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6042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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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0)槐执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2010)槐执字第2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吴梅名下坐落于槐荫区经三纬七路女人街2号楼东段2-026、2-027、2-028号房产,依法应过户至席晓东名下。现有关权利人向我局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现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槐字第081060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