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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通知书

  • 日期:2016042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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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玲、王洪军、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太、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9日,经王金玲指定,以孔凡花户头账号转汇至王金玲账户、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账户 3600000 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债务人已还款2917000元,尚欠本金 683000元,上述借款期限已过,请你们共同于本催收通知书登报后三十日内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上述借款请汇入孔凡花账号6226096330041289(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特此通知!

    催收人:孔凡花

    2016 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