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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 达 公 告

    渠利利(性别:女, 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72928199311026825, 住址:梁山县水泊街道公明大道 729号4-3-1801室):

    你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27日,在商老庄乡商老庄村设置口腔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较重情形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东卫医证保决〔2021〕008号)保存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80000.00)的行政处罚。(文号:东卫医罚告〔2021〕008号)。

    因目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平县东山路010号

    联系电话:0538-2077551

    特此公告。

    东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