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兴良 (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兴良(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兴良(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公告清单 公告清单
备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将按现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兴良(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兴良(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公告清单 公告清单
备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将按现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兴良(山东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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