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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书

    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郭炳江、谢敏:

    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商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1000000 元及截止 2013年 12 月 5 日利息、罚息229796.16元等相关权利,郭炳江、谢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5年 6月10 日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诸城市信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3月8日诸城市信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诸城安邦建设有限公司。为此特公告通知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郭炳江、谢敏如下:

    请诸城市国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郭炳江、谢敏自即日起向诸城安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4)潍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诸城市信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