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了申请人郑忠兴被申请人济宁市中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 6月至 2021年 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22】第 09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本委受理了申请人郑忠兴被申请人济宁市中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 6月至 2021年 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22】第 09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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