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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因交通违法停放在胶州鑫安停车场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必须到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

    二O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车辆号牌:

    鲁 J0073N 、鲁 B65M9G 、鲁B9QC76、鲁E48165、冀D609FH

    大队办公电话:

    0532-878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