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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徐增鑫:本院受理原告任学坤与被告徐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83民初 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杜瑞杰、赵秀芹: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1051.66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吴朋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49760.34元及利息、罚息等,并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刘典顺:本院受理原告窦玉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83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美康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祝沟支行诉你确认合同有效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原告与你于2005年 11月10日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有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83民初 2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嘉合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协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鲁0285民初 1493号原告福山区高疃镇利浩农资店与被告青岛聚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康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王珍妮:本院受理的(2022)鲁 0285民初 3826号原告向河涛与被告王珍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西市人民法院

    李尊华:本院受理原告费县森亿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陆现永:本院受理原告孔承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自坤:本院受理原告张西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1302民初 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尹贞文:本院受理原告秦元先与被告尹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和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苗琨与被告徐杨、徐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1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仙菊:原告郑明伟与被告陈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02 民初 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仙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明伟货款32000元及利息 (以 320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仙菊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明伟财产保全费370 元、诉责险保险费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孝勇、王海燕:原告张树芳与被告张孝勇、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 1302 民初 2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张孝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树芳支付货款 35634 元(以35634元为基数,自 2018年 2月 15日起至 2019年 8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年 8月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元,由被告张孝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孝勇、王海燕:原告周凤玲与被告张孝勇、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 1302 民初 2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凤玲支付货款 12186 元(以12186元为基数,自 2017年 12月16日起至 2019年 8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年 8月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凤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陆羊干:原告韩师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羊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 1302民初 274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羊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师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货款 39 885.5 元及利息(以 39885.5元为基数,自 2021年 7月 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陆羊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师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620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7元,由被告陆羊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学启、杨艳霞、杨皓宇、郑盟、郑宪光: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七彩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启、杨艳霞、杨皓宇、郑盟、郑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79218 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