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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我司与颜炳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已将对山东省燃料集团总公司经生效的济南中院(2003)济民四初字第 121 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颜炳强,山东省环鲁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颜炳强作为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山东省燃料集团总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颜炳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环鲁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颜炳强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