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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李凯

    檀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汶民一初字第1489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檀凯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东国荣鼎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211MA3TJAMN80)所有。我公司特向你通知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特此通知。

    通知人:檀凯  山东国荣鼎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