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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青岛鑫兴盛丰建材有限公司、江世峰(系青岛鑫兴盛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 7月3 日我局对你公司及江世峰分别作出了青环城罚字〔2020〕41 号、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公司及江世峰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司及江世峰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青环城催字〔2021〕第9 号、第10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你公司及江世峰应自公告之日起限60日内到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公司、江世峰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伍万元整及相应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伍万元整。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向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197号;联系电话:66737129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