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聂永进依法享有的经(2011)城商初字第 1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聂永进、范喜春、聂健宏、聂翠风,保证人青岛淼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吕良生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聂永进依法享有的经(2011)城商初字第 1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聂永进、范喜春、聂健宏、聂翠风,保证人青岛淼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吕良生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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