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2版

无标题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聂永进依法享有的经(2011)城商初字第 1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聂永进、范喜春、聂健宏、聂翠风,保证人青岛淼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吕良生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青岛广隆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