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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限期拆除决定书

    乐综执限拆字〔2020〕K003号

    昌乐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文):

    经查实,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11 月擅自在昌乐县新昌路与新城街西南角温泉公寓小区内西南角建设二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温泉公寓小区内西南角二层建筑物的规划认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报告昌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9日

    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此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