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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勇军、杜明芳:

    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天民四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截止到本通知发出之日,你应向我支付借款本金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608871.55元。

    现该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权利已经概括转让至高永亮名下。

    现依法通知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将该判决项下的全部款项向高永亮偿还。债权转让后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

    特此通知。

    债权人  郑航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