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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通知书

    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

    贵司作为港口作业合同委托人,于 2013 年 2 月 4日委托我司卸载“明信轮”项下 936 吨氧化铝货物并予保管。该批货物产生的仓储费用截止 2020 年2 月 29 日为人民币 2,175,283 元,而贵司一直未支付前述仓储费用。现凯诺斯(中国)铝酸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青岛海事法院作出的(2019)鲁 72 民初 1331 号民事判决书取得上述货物的所有权后,已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我司返还上述货物。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司决定将上述货物予以留置。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我司支付上述仓储费用;否则,我司将依法拍卖、变卖所留置的货物。

    特此通知。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2020 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