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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胡庆华:

    经查实,你在胶州市里岔镇周家小庄村北经营的塑料加工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该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胶环罚字【2020】第 058 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电话:82289262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0 年2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