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四版

公 告

    胡庆华:

    经查实,你在胶州市里岔镇周家小庄村北经营的塑料加工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肆仟陆佰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胶环罚字【 2020】第057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电话:82289262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0 年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