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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韩清华:

    经查实,你在胶州市九龙办事处殷家村水库西侧经营的个人轮胎加工点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编号253 之规定,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胶环罚字【 2020】第 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缴至银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胶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0年 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