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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函

    青岛泰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于 2016年8 月 27日签订《 工程合同书》,约定:我司将位于福山区“奥林峰情”小区 41#、42#、51#、52#、53#、5A#、55# 楼及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贵司施工。根据合同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第(二)“乙方权利及义务”第 3项明确约定“乙方自行施工内容的所有验收工作及资料汇总等工作”;合同第十条“竣工结算”第 1项约定“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递交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计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目前贵司尚未向我司提交上述工程的竣工图纸,请贵司在收到该通知函之日起3 日内向我司递交上述缺少及不完善资料。若逾期提交,我司将按照 (2019)鲁 0611 民初 1975 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我司将保留追究贵司影响我司结算及验收的一切责任。

    特此通知。

    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