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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李达、辛芸:

    李达作为借款人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向杨杰出具2 份《借款结算单》,结算单中含 3 笔借款:2015 年3 月 20 万元,2015 年7月 15 万元,2015 年 11 月 15 万元,合计借款本金 50 万元,辛芸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至今也未向我履行担保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公告通知你们,望你们看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当向我偿还的《 借款结算单》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应付费用,直接向山东朗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上述债权及项下的全部权利概括转让至山东朗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特此公告。

    债权人:杨杰

    2020 年 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