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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月22日

    于德荣:本院受理原告刘青诉被告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6062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青偿还借款本金105630元及利息(其中 2016年5月 4日至2019年5月 12日期间利息 17220 元;其中以105630元为基数,自 2019年7月 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 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元,由被告于德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呼义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202 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呼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本金65736.51 元、利息1731.59元、罚息 319.46 元;二、被告呼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295.52元;三、被告呼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以65736.51元为基数,自 2019年5月 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四、被告呼义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00 元;五、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呼义志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1288号1栋1单元 2216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63元,保全申请费 920元,合计 2883元,由被告呼义志负担其中 2696元,余款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于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英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英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贾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周子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 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林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正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周正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370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金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李金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柏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柏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相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周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38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显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38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昊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5年5月起至2019年4月 15日期间拖欠的电费、水费、热水费、电梯费、空调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1434.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8211.83元(自 2015年5 月起至2019年4月 15日,以81434.10 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电梯维修费人民币4786.6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薛文涛(2019)鲁0202 民初75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偿还贷款本息327559.22元(截至2019年7月 26日)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承担律师费25170元;3.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萍、牟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于萍、牟力(2019)鲁0202民初5426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解除合同;2.于萍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3.抵押有效,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牟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被告承担因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肖承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管理费、信息系统维护费 80375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品牌授权费、区域管理费、信息系统维护费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增晓与被告李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商建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商建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62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5747 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综合年利率 24%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岑勇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岑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62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7602.68 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综合年利率 24% 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庄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庄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8051.17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综合年利率24% 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翠莲、李晓庆: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王翠莲、李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1802.08元及罚息、复利;2.被告支付律师费 2600 元;3.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王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1059.07元;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3.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4.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258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史礼丽、徐东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史礼丽、徐东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7487.69元及罚息、复利;2.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3.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659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雪霞、马建彬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王雪霞、马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801.17元及罚息、复利;2.被告支付律师费 2600 元;3.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33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丽慧: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于丽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10096元、支付保险费1971.77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002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素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素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苏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苏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501.82元及罚息、复利;2.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3.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125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纪海明、王玲、青岛超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27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纪海明、王玲偿还借款本金182199.96元及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2600元;2.青岛超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抵押车辆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三被告负担费用633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焦昆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焦昆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2076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原告对抵押车辆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4.被告负担费用53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076.8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支付律师费2600元;2.原告对抵押车辆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被告负担费用46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文玲: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赵文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21967.63元、支付保险费2775.7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3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爽: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31638.15元、支付保险费4971.62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6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冷辉: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冷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14834.81元、支付保险费3564.58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1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飞初: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韩飞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 21955.38元、支付保险费2012.77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2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华山: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杨华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11863.8元、支付保险费1390.4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031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红莉: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红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7322.63元、支付保险费1324.47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9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国君: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国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 12661.75元、支付保险费2465.81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0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士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士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 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 13468.17元、支付保险费1443.83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0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田法贞: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田法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29529.74元、支付保险费2136.44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49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高晓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45456.7元、支付保险费4191.35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941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桂珍: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桂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56996.19元、支付保险费3697.72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22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24416.78元、支付保险费2096.13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363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林丕恩: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林丕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19167.27元、支付保险费1828.75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金梅: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金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33780.59元、支付保险费3335.15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6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迟守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迟守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15542.88元、支付保险费1972.55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1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广强: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马广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32555.67元、支付保险费2652.87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58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介全: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韩介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21803.24元、支付保险费3972.99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3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栾风武: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栾风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202 民初4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 被告归还21913.69 元、支付保险费1873.53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129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振男: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振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32162.57元、支付保险费2799.97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15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宝梅: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宝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02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归还54432.48元、支付保险费4035.46 元和自理赔之日起按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负担诉讼费和公告费21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房师森、崔培霞:本院受理(2020)鲁 72民初 55 号原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与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0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海事法院

    孙文强、徐小朋:本院受理(2020)鲁72民初56号原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与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海事法院

    高继峰、王雷、崔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继峰、王雷、崔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9)鲁 172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