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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 4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上述债权经依法转让给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新债权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2019年9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