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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通知

    李笑曦、蒋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青岛我的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人民法院在:(2012)四商初字第 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我的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青岛我的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第一支行

    二 〇 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