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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通  知  函

    烟台邦泽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 2018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与你方就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 号(原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厂区内约588 平方米的房产买卖事宜签订的《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你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但截至今日,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我公司敦促你方在 2019年5 月 20 日前履行上述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烟台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5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