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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81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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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薛广青(身份证号:372930195007155175):

    薛广青未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天桥区北园东洛河路东228 号的天桥北园路诊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 10000元。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济天桥卫医罚字〔2018〕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90号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 个月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 〇 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