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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70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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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于书秋(身份证号:220502196310020428)

    你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一案,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藿香正气丸等药品 68 种次;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 112423.72 元的二倍罚款计贰拾贰万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肆角肆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东食药监药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 87 号,联系电话:0546-8087818)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或者工商、建设、农业)银行东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7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