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四版

无标题

  • 日期:201801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84556;单位地址:临淄区金山镇徐旺村北。

    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造成 1人受伤的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 11·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对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安监罚告〔 2017〕非煤矿 10号和《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安监听告〔 2017〕非煤矿 10 号,拟对该单位作出处贰拾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我局无法联系到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敬尚,上述执法文书无法正常送达,现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安监罚告〔 2017〕非煤矿 10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山东徐旺矿业有限公司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安监听告〔 2017〕非煤矿 10 号之日起 3 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 年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