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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公告

  • 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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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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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于2017年11月17日刊登的(2017)烟仲字第 302号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继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仲裁庭于2017年11月20日组成,以补正时间为准,自发出60 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本报于2017年12月20日刊登的(2017)烟仲字第 358号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继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仲裁庭于2018年1月3日组成,以补正时间为准,自发出60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本报于2018年1月8日刊登的烟台仲裁委员会的公告中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烟仲字第 366号、376 号、378 号、381 号、383号、384号、385号、387号、388号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批案件的仲裁庭均于2018年1月18号组成,以补正时间为准,自发出60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烟台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