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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脱管,被判撤销原判入狱八个月

  • 日期: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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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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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崔某,在考验期间内擅自脱离监管“自由” 了一个多月,结果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彻底失去了自由。

    2016年2月1日,崔某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按照规定到辖区社区矫正机关报道,接受监管和教育。今年4月初,因家庭琐事,崔某离家出走,不再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矫正。6月,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中发现崔某已经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后,会同司法局查找崔某下落未果。6月20 日,该院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局采纳建议,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6月30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崔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日前,崔某已被收监。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收监执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让其在所在社区接受监管和社会感化教育,如果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的方法。它的好处是犯罪分子不用在监狱接受改造,而是在社区接受矫正,免受狱内环境的不良影响,避免他们失业、失学,让其在不脱离社会、家庭,能够正常地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并经过社区矫正机关的批准。为确保缓刑犯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受到有效的社会矫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机关组织、形式、要求,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本案中,崔某在未经矫正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外出,脱离了监管和教育,且时间超过了一个多月,属于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其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触了法犯了罪,接受社区矫正的崔某基本上还是自由的,可以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可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但其却不珍惜,外出脱离监管,看似逍遥自由,却因此被撤销原判,收监入狱,彻底失去自由,真是得不偿失。在此,提醒那些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们,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莫重蹈崔某的覆辙。

    赵云昌  汲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