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法院文化 第4版

无标题

  • 日期:201703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曹颜欣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拥有的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 376号《民事判决书》对借款人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保证人宋兆军、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贷款债权一笔,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已转让给曹颜欣,曹颜欣成为该项债权的新的债权人。该债权派生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曹颜欣,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特公告通知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7年3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