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
2015 年 12月 24 日,贵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编号 Z1512LN156482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贵司提供了相应借款1000 万元。鉴于贵司的行为已构成《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请贵司立即筹措资金,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2016 年12月12日
2015 年 12月 24 日,贵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编号 Z1512LN156482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贵司提供了相应借款1000 万元。鉴于贵司的行为已构成《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请贵司立即筹措资金,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2016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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