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薄文生:
申请人韩清波与被申请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薄文生之间 的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2016】菏仲字第 112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等。 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申请人韩清波与被申请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薄文生之间 的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2016】菏仲字第 112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书等。 自公告之次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组成仲裁庭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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