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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 日期:201612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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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立华、常秋兰、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2月 24 日,贵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借款人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1512LN15648262)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人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现已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2016 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