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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612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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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爽(370502199301161639):

    由于您连续旷工 162 天。但您至今未到本公司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本公司已于 2016年 12月 6 日向你户口所在地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至今未得到您本人及亲属回复。我单位现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您本人于见报之日起 30 天内到东营市鸿祥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手续的后果自负,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东营市鸿祥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