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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唯一一套房屋法院能否拍卖

  • 日期: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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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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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受害人王某在宋某某经营的租赁站驾驶机动车从事运输业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王某因与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而亡。法院判决宋某某及其妻赵某某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根据王某近亲属的申请,法院查明宋某某及赵某某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有两处,诉讼期间,法院对其中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一审判决宋某某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在二审审理期间,该二人将未被法院查封的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 判决生效后,由于宋某某及赵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拟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宋某某及赵某某以被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系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裁定拍卖的执行措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得进行拍卖。

    【裁判】法院认为,宋某某及其妻赵某某明知一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却将自己所有的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其出售另一套房屋的收益已能保障自身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居住条件,后再以无居住条件为由要求撤销拍卖裁定,于法无据,遂驳回了宋某某及赵某某的异议。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 关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执行实践中,不乏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原本有多套房产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或在诉讼阶段,用尽各种手段使自己的房产成为表面上的唯一一套住房,并在法院要强制拍卖其房产时以上述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对被执行人的这种故意造成“只有一套房产”的事实的行为该如何认识?对于这种表面上唯一一套房屋的假象,法院能不能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原则精神是从人性化的善意角度出发,基于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考虑,立法的目的就是不但要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还要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被执行人虽然在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最基本的生存权和人格权是需要保障的,不能因为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陷入极度贫困,否则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损害。这也是该规定以人为本原则精神的重要体现,彰显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在执行实践中,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前提,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保护是根本方法。

    本案中,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宋某某及赵某某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有两处,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所有的一处沿街房进行了查封。宋某某及赵某某在一审判决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于二审审理期间,将其所有的未被法院查封的商品住宅楼卖给他人,该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此时,对当事人恶意转移其他房屋,导致表面上仅存在唯一一套住房的假象,法院拍卖房屋并不违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针对法院拍卖查封房屋的裁定,宋某某及其妻赵某某又以涉案拍卖房屋系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为由提出异议。事实上,宋某某及其妻赵某某出售其中一套房屋的收益,已能保障自身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居住条件,强制执行并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院裁定拍卖的执行措施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宗旨。据此,法院应当对涉案房屋予以拍卖。

    胡科刚  王宗忆